12.12.2024

违背宪法并旨在限制行业发展,——Semenov&Pevzner的罗曼·卢基亚诺夫对电子游戏市场监管法案的看法

今天,12月12日,国家杜马审议了一项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发和传播视频游戏的活动的法案。我们请Sememov&Pevzner法律公司的管理合伙人罗曼·卢克亚诺夫就此法案分享他的意见。

罗曼·卢克亚诺夫

目前还不太清楚,这个法案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们来看看其中的问题之处。

法案的第一条声明,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发和传播视频游戏活动的法律基础,并设定了为保护公民道德、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实施该活动的限制。”

事实上,视频游戏是智力活动的结果。到目前为止,我还不知道其他任何知识产权对象会有专门的联邦法律来“规定创建和传播的秩序”。这本身就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4条所保障的创作自由相矛盾。

我们接着往下看。

虽然该法案表面上是为了支持行业,但其内容却恰好指向了另一面——即限制行业的发展。

看,依据法案的第三条,国家在调控视频游戏方面仅有三个方向:

  • 确定开发支持措施;
  • 设立传播要求;
  • 进行传播的监督。

重要的是法案第四条的术语非常不成熟。

举个简单例子:

“视频游戏是为电子计算机创建的,在艺术、教育、动画或其他形式的基础上创作的程序,通过用户行动等决定的情节呈现图像和声音。”

首先,只有少数游戏是纯粹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绝大多数视频游戏是多媒体产品。

其次,其中提供的逻辑结构,似乎为未来的某种分类提供,缺乏一致性:“艺术、教育、动画” —这相当于“白色、冷、深”。

第三,该术语暗示所有游戏都有情节;这就有两个问题——没有情节的不是游戏吗?其次,电子计算机程序的情节可以是什么?

整体而言,文中的每一个术语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例如,其中规定“游戏财产是电子数据的集合”。我认为民法专家会对此解释感到非常惊讶。

再次强调,虽然该法案似乎是在支持行业,但几乎全部是详细描述各种限制。其中列出了:

  • 游戏传播的要求;
  • 游戏传播者的要求;
  • 用户识别的要求;
  • 对游戏信息通知用户的要求;
  • 鉴定要求;
  • 等等。

同时,该法案试图调控的大部分内容,要么已经被其他更一般的联邦法律所调整(如《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个人数据法》等),要么是从调控特定主体的类似规定中复制来的(如ORI,AVS等)。

与支持行业相关的内容不到10%。实际上就是一条关于支持形式的条款:

  • 对视频游戏开发的全额或部分资助,其他财务支持;
  • 组织视频游戏开发专业人员的培训,支持与视频游戏开发相关的专业教育项目;
  • 开展视频游戏问题的科学分析研究;
  • 根据税收和收费法律,为与视频游戏开发相关的组织提供税收和收费的优惠。

总的来说,结识法案之后我想说什么呢?

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目前的法案版本并不符合即将在2025年2月5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创意(创作)产业发展法》的目标。顺便提一下,该法中的一个整章专门讨论了对创意行业的国家支持措施,其内容比这个法案的项目要丰富得多。

该法案要么重复了其他已通过的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些地方与其内容相悖,术语不明晰,本质上只能对正在走下坡路的行业发展制造额外障碍。不管怎样,此法案恐怕难以助力行业。

仅做个比较。韩国自2013年起已有《游戏产业促进法》。其中有48篇大型条款(我们只有13条),各种附录。我想,不用多说,大家已经知道韩国游戏产业现状如何。因此,比较一下,该法律的目的表述是:通过发展游戏产业、为国民形成健康游戏文化、奠定游戏产业基础、对游戏产品使用进行管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文化生活质量。不作任何结论,但似乎这样的目标在质量上更优于“确定活动的基础并限制游戏开发与传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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