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在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经验 — REVERA的分析
要在中国享受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需要制定多少个提示,同时日本和印度的法庭对生成图像的版权有何看法,法律专家们对此进行了探讨,专家来自REVERA的卡马尔·特列霍夫和安德烈·鲁特科夫斯基。
在Midjourney 6中生成的作品示例(取自Freepik)
卡马尔·特列霍夫和安德烈·鲁特科夫斯基
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迅速占领全球市场,承诺在多个业务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然而,伴随着提高效率的潜力,这些技术也带来了许多尚无答案的法律问题。其中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人工智能创作的材料是否应与人类创作的作品一样受到版权保护。
在这一问题上,一些人正在争论,而亚洲国家的法院已经表达了他们的立场。
中国:大陆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快速发展的市场之一,中国大陆是首次就通过版权保护AI创作材料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在最近的案例李永凯诉刘元春中,中国法院需要裁定,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侵犯版权的主张是否有效。
争议的对象——由李创作的图像,他称其为《春风带来柔情》
法院考虑了两个问题:
i. 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根据中国法律,是否能授予特定元素版权通常基于以下问题:(a)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以及是否具有以下元素:(b) 原创性;(c) 物质表达;(d) 知识贡献。主要争论围绕着“原创性”这一标准,该标准通常与人类作者权相关。
法院得出结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应受到版权保护,因为原告制定了超过150个提示,定义了图像的构图、结构及具体参数。这一迭代过程体现了审美选择和原告的主观决策,确认了图像的“原创性”。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是否能给予AI作品版权的类似问题在腾讯诉盈讯案中也曾讨论,法院确定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具有原创性并应受到版权保护。
ii. 谁应该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图像的作者?
李永凯诉刘元春案的裁决是首个承认生成性人工智能用户—根据中国法律作者的判决案例。
在早先的腾讯诉盈讯案中,腾讯既是AI的开发者也是用户,因此法院仅将腾讯视为创作作品的作者,而未进行深入分析。
目前,中国法院努力承认人工智能创作材料的版权,认为人工智能系统仅是支持和验证人类创意的工具。此外,这些由AI创作的材料的著作权通常归那些为其操作管理作出贡献的AI系统用户所有。
与此同时,中国法院强调,是否能给予AI创作材料版权的问题仍需个案审查,所作结论不应被泛化。
日本
日本当局决定公开澄清其对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态度,同时也涉及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材料的问题。
2024年1月23日,内政通信部和经济产业省发布了“人工智能商业指导草案”。这些建议适用于商业和政府中AI的开发者、供应商和用户。非商业使用的用户被排除在外。指导文件中讨论的一个问题是AI工作的结果及日本版权法对AI创作材料的解释。
日本版权法第2(1)条定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为“表达出人类思想和情感的创作”。根据这种定义,似乎由AI创作的作品难以获得版权保护。然而,指导文件解释说,在某些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结果与人类贡献的共同工作可能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这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评估:
- 用户提供的提示和输入信息的数量及内容;
- 生成尝试的次数,以及用户对结果的修改以获得期望效果;
- 用户从多个生成作品中选择作品;
- 对由AI生成的作品进行后续的人类修改。
只有在有人显著以及真实的创作贡献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才可能被认定为有版权保护的条件。在这类情况下,做出贡献的AI系统用户将被视为由AI创作材料的作者和版权持有者。
印度
在印度,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在过去几年仍然是一个热点话题,伴随而来的意见也存在分歧。在版权法第2(d)(vi)[iv] 条款中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作者被视为创作作品的人。该条款在潜在上可能适用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但印度有关人工智能的判例法尚不明朗。
在2020年,名为安基特·萨赫尼的人提交了艺术作品《Suryast》的著作权注册申请,该作品是由基于人工智能的工具RAGHAV生成的。在申请中,萨赫尼先生将自己和RAGHAV列为共同作者,声称AI的贡献是出色的,与他自己的贡献是独立的。
Suryast
申请最初因缺乏人类作者而被拒绝,但在2020年11月,印度版权办公室出人意料地授予保护给《Suryast》图像,指出萨赫尼先生和人工智能工具RAGHAV为共同作者,安基特·萨赫尼成为首位获得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著作权的个人。
但随后,印度版权办公室发布了撤销通知,要求萨赫尼先生提供关于AI RAGHAV法律地位的更多信息。萨赫尼先生回复后,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因此该作品至今仍在版权登记中。
强化对由人工智能创作的图像的保护并将人工智能列为共同作者,极大有助于确认和保护与AI工作的公司的利益,也保障了他们的相应激励。
REVERA的结论和建议
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保护,仍然是所有主要亚洲法域中一个复杂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果中国法院在有明显人类贡献的条件下承认AI创作图像的版权,而日本则持更为谨慎的态度,需要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考量人类创意参与的程度。印度的立场则因最初授予后又撤销对AI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注册而显得不确定。
总体而言,随着AI能力的快速发展,亚洲国家都在探索如何调整现有的版权体系,以适当激励人类发明者,同时又不对AI系统本身给予过于宽泛的权利。这一不断演变的法律格局需要AI领域的企业在整个区域内予以密切关注。